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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速 無償取得 土地容積移轉大簡化
呂雪慧/台北報導
2003.11.18 工商時報
為使建築開發者土地可透過容積移轉作更充分有效利用,內政部正研議修改「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將可移轉的容積,以土地公告現值換算接受基地容積,修法後可大幅簡化容積移轉行政作業程序,加速政府無償取得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
為輔助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興闢,增進都市土地更有效利用,八十八年行政院即施行容積移轉的相關辦法,以古蹟及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物(例霧峰林家花園)先行試辦。
九十年又將範圍擴大到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提供作為公共空間使用的可建築土地等二類土地。即可將公設保留地的容積,移轉給同一都市計畫區可供開發建築的基地,有助於建築開發者的土地更充分利用,公設所有權人可共同分享開發利益,獲得合理補償。
但四年來只有台北市大稻埕地區等少數案例實施,主因程序過於冗長,計算公式太繁複,且舊市區 小建築基地無法適用,移轉範圍限於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因此成效不彰。
官員表示,目前內政部已在研議修改,簡化容積移轉的作業程序,同時計算的公式轉換成以土地公告現值換算接受基地的容積。
惟迪化街大稻埕因史蹟保存,原先給予容積率高達七○○至八○○%,依新的計算方式換算結果,容積變小了,大稻埕居民不同意,並透過立委等民代遊說中,因此內政部將再審慎檢討才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