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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八卦與政治新聞包圍下,這判決不只是關乎國內科學園區廢棄物處理,更暗示未來台灣各地工業區與科學園區環境管理問題結構根源。只是,新聞版面之小,位置之偏僻,….知曉新聞生態者,肯定看出魔鬼總是藏在細節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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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5 中國時報
化學廢溶劑汙染河川案 長興化工老董 更1審無罪
郭良傑/高雄報導
發生於八十九年七月間,長興化工委託昇利公司處理化學廢溶劑,卻任意傾倒在高屏溪等全省河川汙染案,1、2審被判刑5年的長興化工董事長楊文雄,高雄高分院更1審改判無罪,其餘昇利公司負責人洪裕昇等12人被判處1年半到6年不等徒刑。
更1審法官判決結果如下,長興化工工安環保部協理余西安3年,專員陳進昇2年2月,課長任其明1年2個月,緩刑3年,昇利公司負責人洪裕昇判刑6年、併科罰金300萬元,廠長陳柏源4年,副廠長黃作藏3年6個月,行政助理王麗芳改判無罪。
傾倒廢溶劑的油罐車業者羅守寬、張承俊各判刑3年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徐富國1年10月,沈哲生1年6月緩刑3年,提供傾倒廢溶劑場地的地主陳鉦錩判刑3年6月,洪榮吉3年10月。
法官判決指出,長興化工路竹廠生產事業每月產出1千3、4百噸廢液,其中900公噸自行焚化處理,其餘300至600公噸,自八十六年八月起交由昇利公司以每公噸2千9百50元清運處理。
但因昇利公司無法全部處理,乃低價轉包給沒有廢溶劑處理能力的油罐車司機清運,任意傾倒在台中大甲溪支流、桃園蘆竹鄉海湖村及高雄縣興達港、田寮鄉、旗山鎮等地,汙染環境造成高屏溪汙染,八十九年七月被民眾發現報警查獲。
檢方原本認定長興與昇利將有毒廢溶劑投放在河川等地污染水源及環境,會造成不確定死亡,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求處重刑,但法官認定被告並未期待死亡結果的發生,只是希望藉由水體稀釋濃度排放,並無殺人故意,依連續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判刑。
楊文雄改判無罪的理由,更1審合議庭法官認為,楊文雄雖為董事長,在公司分層負責的管理下,該公司委託昇利公司清除有害廢棄物,但對昇利不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的事實不知情,因此改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