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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諺有云:人在公門好修行!
這年代,興公利無功,圖利有罪!
要說圖利界線在哪?難辨!沒錯!
不合法的圖利”界線”,難辨!
“不合理”的圖利,可是非常容易辨別。
以每縣市一焚化爐政策為例,固然有政策時空背景變遷,制定政策的中央單位環保署是否可將焚化爐問題推給地方政府,當成地方政府與廠商之間的兩方契約行為而卸責? (地方版本多是參考中央建議版)
當然,不可能。
這問題另一焦點在於身為中央主管機構的環保署,眼見前任定下的錯誤政策明顯不合時宜,基於行政官僚保守性格,擔心突然更動政策方向可能導致違約等行政程序與民間救濟反撲力量,甚至可能危及當前決策者權利與權力,若選擇故意忽略可能造成更多後續環保與社會問題,此屬故意不作為。
即使廠商與地方政府的合約訂有營運保證量,站在公共利益觀點,中央政府有絕對責任擔起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若解約產生的財務與法律糾紛。已發包與未發包個案,欠缺的不是賠償經費(比起軍購如小巫見大巫),而是政策辯論與更完整的公開資訊。
古老道理 -The best policy is honesty.
企業最佳營銷戰略是誠實,政府最佳政策也是誠實!
唯有讓大眾知道兩方合約細節與說法,讓社會知道即使台灣訂有全世界最嚴格戴奧辛排放標準,標準高低、落實執行能力、與環境品質,多是不相關邏輯。
人民犯法,關!
廠商犯法,關!
官員有錯怎麼辦?
政策有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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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新聞」
民營焚化廠 圖利界線在哪?
聯合報記者魯永明
環保署焚化垃圾政策,執行廿多年,焚化廠興建營運,從公辦公營、公辦民營,再到民有民營模式,一變再變;雲林焚化廠是首座民有民營廠,無前例可循,弊案爆發後,在外界關注司法偵辦之際,也該檢視民有民營政策是否得當。
民有民營政策86年實施,主要目的是導入民間資金,紓解政府財政負擔,有效控制建廠經費及進度。與公辦民營差異處在於,民有民營從購地到建廠,政府不必花一毛錢;而公辦民營,政府須編預算、找地、購地。但不管是公辦或民辦,都有選址遭民眾抗爭的困境。
雲林檢方清查焚化廠工程決標、購地及地目變更三部分,發現購地弊端,主因是三公頃多的農牧用地,廠商付出的購地款是2億元,但僅支付地主8000萬元,再扣除林內鄉長陳河山坦承拿到1800萬元仲介費,還有一億多元資金流向不明。
檢方認知上,官員收受購地款涉及貪汙;但民間認知上,仲介費是合法利益。民有民營找地、購地、地價高低,政府不過問、介入,只負責審查地目合法與否,與公辦承擔責任不同,易產生適法性爭議。
此外,民營籌措資金龐大,如果無利可圖,沒廠商投標。雲林焚化廠由全台規模最大的達和廢棄物管理公司投資組合得標,持股比例為台灣水泥公司與法國CGEA公司各占35%,榮工公司占30%。建廠容量日處理600噸垃圾,投資總額331億4000萬元,自有資金高達99億餘元,其餘貸款。
廠商靠政府逐年編列攤提垃圾處理費補助回收,因營運合約長達20年,合約規定縣府須支付最低服務費,但因目前政府致力於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垃圾量減少,處理費勢必隨之減少,在此情形下,縣府限於合約規定,在20年內均須補足最低服務費款項給廠商,引起環保團體質疑圖利廠商。
但問題是,多少利益算合理?合理利潤與圖利界線模糊。此外,財政困難下,環保署未定期檢討垃圾焚化執行和垃圾量現況,造成部分地區搶垃圾荒謬情況,也受批評。
「政策錯誤,比貪汙可怕」,人為弊端固然要查辦,但政策若有錯,更不能輕忽。 【2004/08/1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