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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濱工業區廢棄物污染 工業局遭監院糾正

【中央社╱台北17日電】2009.11.17 07:33 pm

監察院調查發現,彰濱工業區引進資源回收處理產業後,因為廢棄物處置不當,多次發生污染事件。監委認為,經濟部工業局管制輔導措施欠缺實效,今天通過糾正案。

監察院財經委員會今天通過洪德旋、林鉅鋃、尹祚芊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

監委調查發現,民國90年間,經濟部工業局為了配合政府的環保政策,在彰濱工業區內闢設「金屬表面處理專區」及「資源回收專區」,引進電鍍及資源回收處理等特定產業。希望能以集中管理方式,減少個別業者零星散布造成環境污染。

監委指出,彰濱工業區引進資源回收處理業後,污染情事頻傳,從民國91年到96年間,共裁處 486件,其中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為主。這些污染事件已經嚴重影響工業區內其他產業經營,損及公共利益。

監委認為,經濟部工業局相關管制輔導措施欠缺實效;再者,工業局至今沒有依法對彰濱工業區內資源回收處理產業研訂相關設廠標準及規範,有違失。

【2009/11/17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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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監察院糾正文

監察院公報【第2682期】糾正案,p.1-2

發文字號:(98)院台財字第0982200806號

發文日期:2009/11/20

一、本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為彰化濱海工業區引進資源回收產業後,經濟部工業局之管制措施欠缺實效,復未研訂該類產業之設廠標準,致污染情事屢有發生,洵有違失,爰依法糾正案

監察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98)院台財字第0982200806號

主旨:公告糾正彰化濱海工業區引進資源回收產業後,經濟部工業局之管制措施欠缺實效,復未研訂該類產業之設廠標準,致污染情事屢有發生,洵有違失案。

依據:98年11月17日本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4屆第36次會議決議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

公告事項:糾正案文1份

院長 王建煊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經濟部工業局。

貳、案由:彰濱工業區引進資源回收、處理產業後,污染情事屢有發生,嚴重損及公共利益,惟經濟部工業局之管制輔導措施欠缺實效,復未依法研訂該類產業之相關設廠標準,致未能強化管理及有效遏止二次污染,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

參、事實與理由:

彰濱工業區引進資源回收、處理產業後,污染情事屢有發生,嚴重損及公共利益,惟經濟部工業局之管制輔導措施欠缺實效,復未依法研訂該類產業之相關設廠標準,致未能強化管理及有效遏止二次污染,洵有違失:

(一)按為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依其權責應擬訂或訂定工廠設廠標準,若工廠之設備不符所訂設廠標準者,則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條、第3條、第4條及第15條所明定。同法第17條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基於維護生態環境及公共利益,得採行下列措施:「一、於許可工廠設立或核准登記時附加負擔。二、擇定產品或地區,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三、擇定產品或地區,公告強制既有工廠之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則規定:「本法第4條第1款第1目及第15條第5款所稱設廠標準,指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對製造、加工該產品之工廠所訂定之設廠規定。」準此,經濟部依法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擬訂或訂定工廠設廠標準,對不符設廠標準之既有廠商,得停止受理其擴充或公告強制其減量或停止生產等,合先敘明。

(二)查據彰濱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所載,該工業區規劃引進之產業包括:資本、技術密集、具研究發展性之產業,或無污染、低污染及排放物可有效控制或改善降低之產業等,並訂有14類不容許引進之行業類別。惟經濟部工業局為配合政府環保政策,於90年間於彰濱工業區內闢設「金屬表面處理專區」及「資源回收專區」,引進電鍍及資源回收處理等特定產業,期能以集中管理方式減少個別業者零星散佈造成環境污染。該局表示:相關業者申請進駐彰濱工業區時,應依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彰濱工業區土地出租售手冊等規定,提送相關申請書件及污染防治說明書等,經審查符合相關設廠及環保法令規定,並簽訂承租購土地承諾書,同意遵守各項有關規定後方可進駐。而電鍍業者進駐雖與所訂14項不容許引進之行業有所抵觸,但鑑於斯時彰化地區個別電鍍業者未依法妥善處理電鍍廢水且恣意偷排,造成水體及土壤嚴重污染,經環保署、彰化縣政府及行政院等機關要求,該局乃規劃設置電鍍專區以集中管理,並設置污水處理廠共同處理電鍍廢水,以預防發生污染環境情事,對環境保護而言實有正面效益等,併予敘明。

(三)查彰濱工業區引進資源回收、處理產業,固為配合環保政策之事實需要,惟該類產業進駐後污染情事屢有發生,由彰化縣政府查復彰濱工業區內資源回收、處理業者共計列管30家,自91年至96年間共計裁處486件,其中以違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為主等實情,可見一斑。且其污染情事已對區內其他產業之經營造成影響,除嚴重損及公共利益外,亦有劣幣逐良幣之虞。經濟部工業局雖稱針對個別污染業者除主動查報通知環保機關取締外,並會主動輔導改善等,惟查工業區內其他廠商針對廢棄物露天堆置或處理過程不當造成臭味溢散、空氣污染等情仍屢有陳情,要求應採取有效作為以遏止污染行為,顯見管制輔導措施仍力有未逮,欠缺實效。對此本院委員詢及資源回收、處理業者進駐工業區時並無具體設廠標準或規範,顯未落實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執行等。該局高惠雪副局長復以:針對該類產業目前尚無相關設廠標準或規範,將會研議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並會建議環保單位加強稽查等語。綜上,可徵經濟部工業局迄未依法針對彰濱工業區內資源回收、處理產業研訂相關設廠標準或規範,致未能強化管理及有效遏止二次污染,洵有違失。

綜上所述,彰濱工業區引進資源回收、處理產業後,污染情事屢有發生,嚴重損及公共利益,惟經濟部工業局之管制輔導措施欠缺實效,復未依法研訂該類產業之相關設廠標準,致未能強化管理及有效遏止二次污染,洵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