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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7 工商時報
容積移轉鬆綁公設保留地解套
曾憲文/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天通過大幅鬆綁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規定,近日將發布實施;未來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將可透過容積移轉,取代政府長期無力徵收的爭議。新規定也放寬同一主要計畫區容積可移至同一縣(市)其他主要計畫區,並以公告現值作為容積移轉的計算基礎,以提高容積移轉意願,預料這項措施將有助活絡不動產開發。

台北縣政府日前經由容積移轉,已取得公告現值約八十億元的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解決政府財政困難長期無力徵收的問題,也就是政府以容積移轉方式換到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但地主權益獲得保障,北縣府也未花費任何一分錢。

內政部此次刪除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原規定政府有經費徵收不得容積移轉的模糊條文,將吸引其他縣市政府也將跟進,採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採容積移轉模式,以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

國內推動容積移轉多年,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限制多,台北市政府核定四十四件容積移轉案,其中四十三件為迪化街歷史街區容積移轉到內湖區,另一件為南港軟體園區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地主取得容積,市府則拿到該土地。除台北縣及台北市分別有容積移轉成功案例外,其他縣(市)推動容積移轉均掛零,內政部通過「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排除不合理的限制,預期可活絡容積移轉,保障容積買賣雙方的權益。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為簡化容積移轉實施前的行政作業,刪除實施容積移轉時應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規定,估計可省下通盤檢討約需一、二年的等待及審查時間,加速完成容積移轉,配合市場的供需時效。

營建署表示,辦法中放寬如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確無法指定可建築土地供容積移入,可提經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的其他主要計畫地區。目前北縣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發展方案就面臨建築容積接受基地無法指定爭議,將可獲得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