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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土 強制再利用
記者鄭朝陽、薛荷玉/報導
2004/10/07 民生報
台灣每年產出的營建廢棄土方達3000萬立方公尺(簡稱『方』),可以填滿5座山豬窟掩埋場,這些土方不是進了掩埋場「占位置」,就是被亂倒在山邊河谷中,形成沈重的環境負荷,這個亂象可望有所改善。
內政部營建署完成「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與再利用法」草案,明天起將展開部會協商,這項新法除了規範營建廢棄土產出、運送、處理等流程外,更進一步要求這些土方資源再利用,同時強制規定公共工程必須採購、使用一定比例的棄土再生製品,以達到減量與資源再利用的目標。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科長林秉勳指出,營建棄土中包含泥、土、沙、石、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這些看來是「垃圾」的土方體積大、很占空間,會加速垃圾掩埋場的飽和,但妥為分類、再生利用,就是價值連城的「黃金」,例如把混凝土塊破碎研磨,就可獲得沙石,因此減少河川沙石的開採,邊際效益很大。
林秉勳說,如果此法完成立法,各縣市必須規畫「土方銀行」,由業者參與處理棄土,建築及公共工程的起造人必須提出完整的處理計畫才能開工,末端的收容處理場也要依法申請設立,否則都會處以重罰。
重要的是,這些棄土絕大部分可以析離出可用的建材資源,而政府的公共工程必須帶頭使用,進而帶動「綠色營建」產業。林秉勳表示,未來營建署將明確訂定棄土的回收再利用率,且每年以5%的速率向上提升,等狀況穩定後再擴及民間建築工程。
另而為解決焚化爐灰渣及營建廢棄土無處去問題,環保署最近重提11年前的廢棄物填海造陸計畫,鎖定台北商港等正在規畫中的大型填海造陸計畫,讓焚化爐灰渣及營建廢棄物取代外海抽砂,成為填海造地的有用之材。
環保署正與營建署等單位協商,要求台北商港這項大型填海造陸計畫,需強制採用營建廢棄土、煤灰及集塵灰等無害事業廢棄物、或焚化爐灰渣作為填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