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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3 中國時報
違法開發山坡地限制 鬆綁
何博文/台北報導
在民間質疑聲浪不斷下,內政部日前仍悄悄公告鬆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解除對於風景區內違法開發山坡地的限制,而此例一開,面對國內眾多風景區違法開發個案,台灣山林恐難避免面臨另一波浩劫。
內政部於六月十五日正式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未來風景區內山坡地的開發,只要經由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將不再受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三○%,以及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的限制。
據了解,為了促進觀光業發展,在行政院指示下,內政部修正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但知情人士透露,這些條文對於山坡地保育相當重要,修正條文鬆綁山坡地開發的相關限制,勢必威脅國內山林保育工作。
熟悉內情的農委會官員指出,國內風景區存在許多遊憩設施濫墾山坡地的違法情況,由於業者政商關係良好,本來就取締不易,長期造成山林保育的隱憂。但政府卻不思嚴格執法加強取締,在振興觀光的口號下反其道而行,採取修改法令「就地合法」,官員憂心,未來難保不付出慘痛代價。
由於該管制規則去年十月間欲修正時,曾因單獨增列第五十九條「霸王條款」,排除其他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的限制規範,也就是用地變更即使涉及違規使用,只要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可不受限於管制規則,讓管制規則形同虛設,後因爭議性太高,內政部遂於公告前臨時急踩煞車。
但這次修正,內政部依然換湯不換藥,將第五十九條「專案鬆綁」的精神打散在各條文中,由於授與機關認定是否違法的彈性太大,再度引起質疑。
修正後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四條強調,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三○%。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其保育綠地設置原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熟知內情人士表示,這種規定大開業者方便之門,且視個案決定是否核准的作法,失去山坡地保育準則,將讓業者違法開發山坡地的成本轉嫁由全民負擔。
另外,第五十二條之一也規定,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申請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或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者,不在此限。
據悉,這項規定,將讓山坡地開發更加零星,符合條件的個案遽增下,山林保育工作也更形艱困。
對此,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進勇昨天表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雖然鬆綁,但未來各主管機關面對個案進行專案審核時,會特別注意嚴加把關,不致讓山林危害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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