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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保證收購政策必須改弦易轍
工商社論
2005.08.29 工商時報
依據媒體日昨引用台電提報給經濟部的資料顯示,實施多年的保證收購電力政策,儼然已成為部分企業製造業績,甚至賺取可觀盈餘的機器,不但嚴重違背當初設想的減輕台電建廠發電成本初衷,更淪為製造社會不公不義的幫凶,政府應盡速予以重新修正、調整。
政府向民間保證收購電力政策的背景,係因台灣有一陣子經濟突飛猛進,台電蓋電廠供電不及,甚至可能成本偏高,乃政策性鼓勵並承諾購買民間利用廠房設備所生產電力(即汽電共生)及民間電廠所供應電力,承購價格有時甚至超過台電發電成本。以民國九十二年決算紀錄為例,台電對外購買水力發電支出為六.三億元、汽電共生一六七億元、民營電廠四○八億元,共計五八一億元。至於今(九十四)年的購電預算,水力部分一○.五億元、汽電共生一九九億元、民營電廠七○六億元、再生能源○.四九億元,共計九一五億元。如果一如當初政策設計台電向民間購買電力可以達到節省支出及減輕成本雙重目的,隨著台電向民間購買電力數量持續成長,台電的營業績效理應大幅增進,更不會有台電工會向外界爆料,指摘民間企業利用保證收購電力政策發財致富。
顯然,台電保證購買民間電力政策,已經到了必須因為時空條件改變而重新調整的時候了。支持政策必須改變的第一個理由是價格。依據台電售電價格結構,平均七成三是發電成本,二成七是輸配線成本,但台電為了政策上鼓勵民間售電,依汽電共生優惠價格購入部分並未要求民間業者承擔輸配線成本,等於台電倒貼財團二七%的收入。另外,台電購買民間電價九十二年由每度一.四九元至一.六○元,九十四年將調整為一.二六至一.九三元,均明顯不符台電成本,擴大台電虧損程度。尤其行政院不久前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再生能源比例將提高至占全國發電總裝置容量十二%,並以每度二.二元保證收購,海域的風力發電收購價格更高達每度二.九元,屆時台電的政策負擔將更沉重。
保證收購電力政策必須改變的第二個理由是數量。以往台灣島上製造業普及,對電力需求很大,但現在產業結構丕變,服務業雖然發達,但用電量大的製造業不多,整體電力需求相對縮減。然而,統計資料顯示,汽電共生目前占台電發電系統二○%,迫使台電機組閒置,備載容量因而攀高至二○%,遠超過技術上必須維持的備載容量一五%水準。易言之,如若不是政策壓力,台電實在沒有再購入高價民間電力形成資源的浪費,更沒有必要以拮据的國庫來貼補富裕的民間企業了。
最後,保證收購電力政策明顯變質更是政策必須徹底改變的最大原因。理論上汽電共生是企業將用剩的電力售予台電,達到資源妥善使用,台電又節省支出的雙贏結果。然而,由於收購政策過度僵化,以及台電根本無能為力查核,很多民間業者幾乎已變相成為「地下台電」,去年汽電共生售予台電比例超逾發電五成者多達八家,最高七一%(台塑華亞汽電共生廠),其次為六五%(中石化頭份廠)、六四%(台化彰化廠)、六二%(南亞樹林廠)。加上目前國際能源價格頻頻上漲,民間電廠依法將燃料飆漲悉數反映給台電,甚至趁機牟利,但台電卻因政府決議暫時維持電價而不能轉嫁,台電的經營勢必腹背受敵,保證收購電力政策必須承擔部分責任。
我們認為,台電向民間收購電力,在過去一段時日,也就是在一定的時間、空間環境中,的確有其正面效用,但現在時空條件已完全改觀,雖然我們不贊成像對待免洗筷子一樣用過即丟,或者無情地過河拆橋,但此種一面倒地保證收購電力政策,不但已經明顯違背當初設立初衷,更嚴重傷害社會公義原則,主管部門應立即予以大幅度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