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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三讀修正 公有土地處分更彈性
中央社2006.04.25 今日晚報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明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得讓售予實施者;至於協議合建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以標售方式辦理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脫標價格優先承購。
修正條文將增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的處理彈性,考量在合理範圍內,優先讓實施者,也就是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如同一般民間慣稱之「業主」、「甲方」,或申請建築執照的「起造人」,可取得土地優先承購權,以利推動都市更新。
今天通過的修正條文為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
至於「權利變換」則指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另一項修正條文為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脫標價格條件優先承購。
所謂「協議合建」,則指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例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才可實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辦理,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