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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到古蹟地 獲判賠2.2億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3年8月18日星期三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
新竹縣府二十年前標售新竹市內十九筆土地,新光人壽公司質疑是否屬「商業區」,獲肯定答案後以六千多萬元標購取得,等要興建商業大樓卻發現是機關用地,事後新竹市府甚至指定為市定古蹟,動都不能動,不甘受損的新光人壽訴請賠償,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判決新竹縣府須賠償兩億兩千四百多萬元及相關利息。
高等法院是請不動產鑑定公司鑑價,推算若依新光人壽預定計劃,興建一棟地上九層,地下五層的辦公商務大樓,評估所能收取的租金收益,當地實際行情,以及成為古蹟「凍結」後,新光人壽變更當作辦公室的損益相抵,計算出理賠金額。
該十九筆土地包括新竹市文化街八號房屋,以及新竹市榮光段等多處地號;其中文化街八號,在日據時代曾是新竹縣立圖書館所在地(六十五年已規劃進行遷建),八十七年底,新竹市政府將該建築物、大門,指定為市定第三級古蹟,使新光人壽的美夢全成泡影。
新光人壽指出,新竹縣府於七十三年三月間標售該等房地,公告有特別註明屬商業區,新光人壽得標後,在簽訂買賣契約並繳交百分之七十的餘款前,曾有質疑,再去函新竹縣府,獲得確屬「商業區」的公文回覆。
那知新光人壽花了六千六百七十八萬多元購得該土地,準備興建地上九層、地下五層的商業辦公大樓,於七十三年六月一日向新竹市府申請建築線指示,市府卻回覆該土地屬「機關用地」,不予指定而無法動工;雖經新光人壽多次陳情、請求,但均未獲變更成商業區,新竹市府拒絕核發建築相關證照,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底,更指定文化街八號土地為市定第三級古蹟。
被告新竹縣府雖指稱,該等土地是因新竹市府編定為機關用地,後又指定成市定古蹟,與縣府無關,但高等法院考量新竹縣府在簽約前確有函覆屬商業區,作出確認保證,且新光人壽是以營利為目的,應無購買「機關用地」的道理,考量新竹縣府交付土地未具有保證的品質,已有瑕疵,應負起賠償責任。
該等土地爭議剛發生時,新光人壽曾向台灣省府提出訴願,省府也認為有理由,向監察院陳情時,該院則發現新竹市府曾多次通知新竹縣府,該等土地屬政府機關用地,不能作為其他用途,但新竹縣府在爭議未解決,仍依據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屬商業區,函覆新光人壽,監察院除糾正新竹縣府,也要求追究承辦人員的疏失。
哪有錢賠 竹縣府將上訴
〔記者洪美秀、陳維仁╱竹縣報導〕
新竹縣政府財政局長曾南馨說,縣府哪可能有錢負擔這筆費用,縣政府收到判決書後會視情況再提上訴,同時也會透過其他管道為此官司解套。
曾南馨表示,該塊土地早在民國六十五年就經縣議會決定售給新光人壽,但後來卻被新竹市政府劃定為古蹟和機關用地,縣府可說是間接的受害者,去年新竹縣、市政府與新光人壽曾召開協調會商討和解事宜,希望市政府解除指定古蹟,讓新光人壽可合法使用土地。
對於新竹縣政府希望新竹市政府解除「新竹州立圖書館」指定古蹟,新竹文化局官員表示,指定與解除古蹟都有一定程序,此事不僅涉及跨縣市政府間的問題,國內也不曾有指定古蹟解禁的先例,市府已商請內政部協助解決,希望紛爭圓滿落幕。
新竹縣財政局長曾南馨表示,這起纏訟多年的新光人壽土地標售官司案,縣政府是間接受害者,原因是該十九筆商業用土地早在民國六十五年時,經當時未縣、市分家的新竹縣議會通過,以六千六百七十八萬元出售給新光人壽。
但是民國七十一年縣、市分家後,市政府卻將該塊土地劃定為機關用地,其中還包括前縣立圖書館用地,當新光人壽準備在新竹市政府申請建築使用時,遭新竹市政府退回,理由是該塊地已被劃為機關用地。
曾南馨說,縣市分家後,實際上縣政府被捲進這場官司也是間接受害者,縣政府應無責任疏失。
〔記者陳維仁╱竹市報導〕
新竹市府官員指出,新竹市定古蹟「新竹州立圖書館」原本就是機關用地,市府民國八十七年通過指定古蹟前,市都委會就已討論,計畫以附帶決議方式變更地目為商業區,以彌補新光人壽可能造成的權益損失,但仍引發新光人壽反彈並提起行政訴訟,但被駁回,最後市府勝訴。
市府指出,完工於民國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新竹州立圖書館」,前身是「新竹街圖書館」,是為了紀念日皇太子裕仁於一九二三年訪問新竹而籌款興建。
完工之後,日人即將「新竹街圖書館」廢除,改稱為「新竹州圖書館」,光復後圖書館由新竹市政府接收,定名為「新竹市立圖書館」,後又改名為「新竹縣立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