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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廠興建╱政策面檢討–回饋金多多 焚化廠成搖錢樹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星期二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地方政府缺錢?蓋個焚化廠就好了。」這是環保團體間流傳的一個笑話,也因此環保署近幾年來檢討停建焚化廠時,最大的阻力往往來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執意興建焚化廠,或許擔心垃圾處理問題,但動輒上億元的回饋金,恐怕才是主因。

龐大回饋金全進了鄉鎮市公所公庫,對於普遍喊窮的公所來說,無疑是一大財源挹注,尤其是小鄉鎮,焚化廠一年的回饋金相當於好幾年的預算,也因此經常成為地方政府「借支」的對象。

一般而言,焚化廠從用地取得,就開始有所謂的「用地取得建設獎勵金」回饋地方;在建廠時,還以工程發包費用的五%做為回饋,以興建一個焚化廠大約三、四十億元計算,回饋金一億至二億元跑不掉;等到正式營運,每公噸進場垃圾還要付給一百至兩百元的回饋金。

環保署舉例:台北縣樹林廠一公噸垃圾收兩百元回饋金,估計一年處理四十公噸其他鄉鎮的垃圾,市公所可以進帳八千多萬元;而台中后里一年的建設經費不超過一千萬元,自從后里焚化廠運轉後,回饋金高達一億四千萬元,幾乎是后里鄉十四年的建設經費;屏東崁頂廠回饋金也累積超過三億元。
環保署說,焚化廠所在的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制度法訂有回饋辦法,回饋的地區包括焚化廠所在地、鄰近地區與垃圾車出入的主要道路。回饋金依法必須用在公共建設,包括蓋公園、游泳池、綠美化環境等,不過,現在限制放寬,許多鄉鎮市還做為發放獎學金、舉辦活動等之用。

焚化廠不僅是地方政府的「搖錢樹」,也為焚化廠代操作業者與投資興建廠商賺進大把鈔票。事實上,環保署當初為了鼓勵業者參與焚化廠興建與營運,訂出「垃圾保證量」,保證業者每日垃圾量,不足部分政府須負違約賠償責任,也因此焚化廠成了「穩賺不賠」的生意。

環保署坦承,國外的民營焚化廠沒有所謂的「垃圾保證量」,此一機制確實值得檢討,但如果沒有經濟誘因,在國內的環境下,業者擔心居民抗爭、包圍焚化廠,阻止垃圾進場,「這樣誰還敢來投資」?更沒有銀行願意融資給業者。
無論是保證量,或是焚化爐容量,都是地方政府依當地的垃圾量以及未來發展評估後提出,但每次到了試燒階段,垃圾量不夠,地方政府「浮報」的數字才露出馬腳。
不過,環保署強調,該署補助的垃圾處理費是依實際的垃圾處理量來計算,至於垃圾處理量與保證量的差額是由地方政府自付。然而地方政府為了減少自付差額,往往同意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場處理。
一般事業廢棄物垃圾處理費每噸超過兩千元,是家戶垃圾的十倍左右,加上成分複雜、熱值高,易於在處理時轉化成電力,每公噸垃圾的售電所得也有五百元,因此一般事業廢棄物比家戶垃圾更受焚化廠歡迎。

環保署解釋,十六座公有民營(BOT)廠是環保署出資興建,建廠完成後,轉交給縣政府,由縣府公開招標,委託業者代操作處理;另六座民有民營(BOO)廠,則由地方政府招標,業者出資興建、營運,而環保署與地方政府在未來二十年償還建設攤提費與操作維護費(合稱垃圾處理費)。

不過,地方政府招標過程,是否公開透明,排擠競爭,環保署無從介入,因此就出現像是桃南廠在前縣長呂秀蓮招標時,垃圾處理費每公噸只有一千四百七十八元,但有些縣市卻超過三千元,整整高出一倍,這樣粗糙的招標過程,最後必須由當地民眾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