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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花蓮廠廢油埋地 罰款兩百萬元

中央社 2005-09-08 16:06

(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八日電)台泥花蓮廠在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間將大量廢污油灌入廠區地底,全案經花蓮地檢署偵辦後求處罰款兩百萬元,花蓮廠工務課長魏哲夫及受委託清理公司主管徐新濬,也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和背信罪嫌提起公訴,求處有期徒刑兩年。

台泥花蓮廠製造水泥過程產生大量廢油料,台泥委託達和公司清理。花蓮地檢署在起訴書指出,魏哲夫與徐新濬於八十九年間,要求員工開挖廠區地下日據時代遺留的煙道建築物,指示員工古太偉在建築物頂端挖掘一處開口,配置PVC管線延伸至地面。

地檢署指出,魏哲夫兩人待挖掘工程結束後,從八十九年起至九十三年一月止,指示古太偉將每月產生的廢油料經PVC管線灌入地下煙道建築物,廢油料總計一百萬噸,全案在古太偉自首後曝光。

廢油料違法灌入地下的環保問題,曾引起環保團體激烈抗議,花蓮縣環保局配合環保署稽查檢驗,要求台泥盡速清除地底廢油料。

全案經花蓮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和背信罪嫌提起公訴,魏哲夫和徐新濬被求刑二年,並針對台泥求處罰款二百萬元;與案件無關的台泥法定代表人辜成允,因訴訟程序所需被波及,姓名也出現在被告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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