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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就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引進CDM和JI的方案
2003/08/05   【日經BP社報道】

關於計劃從2005年開始在歐洲聯盟(EU)內引進的排污權交易制度,EU的歐洲委員會日前商議、總結了引進京都議定書中的清潔開發機制(CDM)和共同實施(JI)的方案。

CDM是當發達國家及其企業,向發展中國家的減少地球溫室效應的氣體排放量的項目提供資金或技術支援時,可以將部分減少量算進發達國家及其企業的減少量或進行買賣的機制。JI的對象為在京都議定書中負有減少氣體排放目標的發達國家的減少氣體排放項目。

EU已經決定在EU範圍內引進自主制定的排污權交易制度來促進減少二氧化碳(CO2)的排放量。歐盟打算以每個加盟國為單位向產業界廣泛賦予氣體排放指標,以促進區內企業之間的交易。如果此次的提案獲得通過,那麼被賦予排放指標的歐盟成員國企業不僅可以在國內從事減少氣體排放的業務,而且通過CDM和JI還可以在國外減少使地球溫室效應的氣體排放量,並且將減少量加入到本公司的業績或者在市場中買賣。不過通過原子能發電和森林吸收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業務不在該方案對象之列。

歐洲委員會成立的歐洲氣候變動計劃(ECCP)高度評價此次提案,認為是“費用效果比非常好的方法”。經試算,通過利用CDM和JI,將可以使參加歐洲排污權交易制度的企業的目標實現成本減少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