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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1  工商時報
CO2抵換量 以集團為單位不可行
呂雪彗/台北報導

針對環保署有意制訂溫室氣體審查原則,要以企業集團作為二氧化碳(CO2)抵換量的原則,行政院官員表示,這項作法不但企業反對,連環保署部分環評委員也認為有違公司治理原則,認為將影響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並不贊同。

行政院永續會去年中雖通過一項決議,要求審議國光石化與台塑大煉鋼廠兩大投資案時,應將二氧化碳與水資源問題列為環評項目。但政院官員說,當時並未決定要用何種方法。要減列CO2的方法一定要合理可行,才不致影響企業投資意願。

政院官員透露,採取企業集團抵換方式,不但企業反彈,台電等國營事業反對,連有法律背景的部分環保署的環評委員也不認同。
政院官員指出,部分環評委員認為,以企業集團抵換,有違公司治理原則,舉例而言,若台塑集團旗下有三家公司,每一家均為上市公司,均有不同股東結構,究竟應由那一家公司決定可否抵換CO2排放量。由於股東不同,任何決定都會影響股東權益,因此不可行。

政院官員說,若採獨資方式,股東均為同一人,如此減量方式不會有問題,但關係企業集團,股東成份不同,當然不可行。
台電也曾向政府反映,每一座電廠有不同調度任務,要支援不同電廠,因此不宜以單一電廠,或台電所有電廠總排放量作為CO2的抵換權。